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06/2024-00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8 15:46:04 |
名 称 |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 |
来 源 | 昌吉市公安局 |
2024年01月10日09时50分许,吕某某驾驶新B****H号小型轿车,沿昌吉市北外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州公安局对面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沿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口右转弯的新A****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新A****7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绿化带内的灌木丛相撞,人员无伤,致两车及绿化带内的灌木丛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吕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昌吉交警提示:生命安全最重要,何必抢快那一秒,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