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证,安全驾驶拒绝“侥幸”!
| 索 引 号 | CJS006/2026-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7 15:43:49 |
| 名 称 | 醉驾+无证,安全驾驶拒绝“侥幸”!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醉驾 安全 | |
| 来 源 | 昌吉市公安局 | ||
无证驾驶本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可是有的人不仅无证驾驶
还酒后驾车
对于酒醉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昌吉市交警始终坚持
“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案例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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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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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昌吉市交警温馨提醒
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凭证,无证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交通安全的不负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酒精是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酒后驾驶会严重影响判断力和操作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请每一位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证不驾车,驾车必持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他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