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昌吉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 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22/2020-00001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04-14 16:41:29 |
| 名 称 | 关于阶段性降低昌吉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 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阶段 昌吉市 个体工商户 经营 场所 所用 用水 价格 的通知 | |
| 来 源 | 昌吉市发改委 | ||
| 内容概述 |
昌吉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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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价时间: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非居民用水分类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下浮10%,供水价格从5.2元/立方米下调为4.68元/立方米,执行特行用水价格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优惠10%的政策。
二、阶段性降价范围:享受供水价格下浮10%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以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三、个体工商户超出定额用水量(或计划用水量)部分的水量不享受下浮10%的优惠政策。
四、阶段性降价时段对于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向清源水务公司申请缓交水费;缓交期间实行“欠费不停水、欠费不缴滞纳金”措施;缓交期满后,个体工商户足额补缴缓交水费,不影响其享受现行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名单。
清源水务公司具体负责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做好个体工商户优惠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个体工商户优惠水价的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