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 索 引 号 | CJS027/2021-00002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27 19:28:50 |
| 名 称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义务教育 阶段 学生 资助 | |
| 来 源 | 昌吉市教育局 | ||
| 内容概述 |
(一)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一)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对象及范围: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86%进行补助,从2019年起,调整农村寄宿生100%、城市寄宿生39%进行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1250元/每生每年,初中1500元/每生每年,特教学校1750元/每生每年(其中250元为自治区提标资金)。 (二)城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及范围:全州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区内初中班学生。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承担。 (三)城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教每生每年6000元,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四)城乡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分四类:1、霜冻期210天以上县市180元/人/学年;2、霜冻期185-210天的县市140元/人/学年;3、霜冻期145-185天的县市105元/人/学年;4、霜冻期145天以下的县市85元/人/学年。 (五)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我区南疆三地州24个试点县市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11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以及区内初中班学生,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营养补助资金。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800元(按照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六) 区内初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范围: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和阿克苏8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2011年新一轮扩招后,又新增喀什、伊宁、吐鲁番、阜康和库车5个城市承担办班任务,办班城市增加到13个。 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课本费、医疗费保险、探亲交通费等由自治区核拨办班学校,不足部分由办班学校所在地财政解决,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7000元。 昌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