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 索 引 号 | CJS024/2021-00012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12-28 11:37:19 |
| 名 称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临时 审核 审批程序 | |
| 来 源 | 昌吉市民政局 | ||
| 内容概述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两年以上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配合查阅户籍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部门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但应向市民政局进行备案。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市民政局应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办理审批手续,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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