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0号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4 10:12:03 |
名 称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 20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市监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昌吉市鑫兴隆烟酒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9KYJE5R;经营者姓名:李**,经营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江南小镇门面房1-3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昌吉市长宁南路江南小镇门面房1-3号经营的昌吉市鑫兴隆烟酒茶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14瓶“伊力”牌老窖酒的字迹、色泽与正品相比较有一定的差别,现场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新伊鉴字(2023)002号鉴定证明,证明上述14瓶白酒为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长批准于2023年3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25日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57元/瓶的价格购进批号为20210418-039935608 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6瓶;以57元/瓶的价格购进批号为20210116-161910508 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4瓶;以95元/瓶的价格购进批号为20210116-026935001 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6瓶,共计16瓶,进价合计1140元。期间当事人的员工朱秀文在店内自行饮用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2瓶,将剩余14瓶“伊力”牌老窖酒放在店中准备销售。
在其货架摆放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1瓶,在酒的下方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其零售价为65元/瓶;摆放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1瓶,在酒的下方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其零售价为105元/瓶。
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李**在昌吉市长宁南路江南小镇门面房1-3号经营的昌吉市鑫兴隆烟酒茶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14瓶“伊力”牌老窖酒的字迹、色泽与正品相比较有一定的差别,现场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新伊鉴字(2023)002号鉴定证明,证明上述14瓶白酒为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售的14瓶“伊力”牌老窖白酒进行了扣押。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新伊鉴字(2023)002号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截止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共购进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10瓶;购进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6瓶,共计16瓶,进价合计1140元。店员自用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2瓶,剩余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10瓶、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4瓶,共计14瓶,货值金额共计1070元,未销售,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昌吉市鑫兴隆烟酒茶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的商行摆放的批号为20210418-
039935608 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6瓶;批号为20210116-161910508 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4瓶;批号为20210116-026935001 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4瓶。2、现场被该酒厂家打假办鉴定为侵权白酒。
证据(二)2023年3月2日,委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20210418-039935608、20210116-
161910508、20210116-026935001三个批次的“伊力”牌老窖白酒进行鉴定,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证据(三)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昌吉市鑫兴隆烟酒茶商行经营者李**和店员朱**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1、当事人购进了上述三个批次16瓶“伊力”牌伊力老窖白酒;2、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3、购酒的目的是用于销售;4、货值金额**元,未销售,未获利。
证据(四)2023年3月3日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3年3月3日提取当事人及店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店员的身份。
证据(六)2023年3月3日确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店内“伊力”牌老窖酒的数量及批号、销售价格以及酒存放的地点。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市监罚告〔202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伊力”牌老窖白酒,虽不知道“伊力”牌老窖白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非主观故意,但当事人在购进商品时,未履行商品质量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证明上述“伊力”牌老窖白酒是合法取得,客观上形成了销售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案发后,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非主观故意,且未销售,未造成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四)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从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46度25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10瓶、52度500毫升“伊力”牌老窖酒4瓶;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06934682)。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或者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