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指南
| 索 引 号 | CJS024/2023-00009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1 19:34:16 |
| 名 称 | 【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指南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临时 审核 审批 | |
| 来 源 | 昌吉市民政局 | ||
| 内容概述 |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健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配合查阅户籍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市民政部门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3)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决定按月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或实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市民政局组织办理审批手续,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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