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不法中介机构组织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13/2025-00019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2 17:14:01 |
| 名 称 | 关于征集不法中介机构组织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的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介机构 组织 欺诈 诈骗 线索 | |
| 来 源 | 昌吉州社会保险中心 | ||
| 内容概述 | 为...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不法中介、用人单位等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征集欺诈骗保、套保、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线索。
(一)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挂靠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行为。
(二)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组织、协助临近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虚假材料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个人伪造档案资料、身份证明、伪造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参保、违规补缴、违规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待遇的行为。
(四)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未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继续领取待遇的行为。
(五)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规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待遇的行为。
(六)享受待遇人员违规跨省、跨险种重复领取待遇的行为。
(七)用人单位以虚构的劳动关系在用工所在地之外参加工伤保险行为。
(八)用人单位、个人伪造、篡改死亡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九)用人单位、个人虚假解除劳动关系,实际在岗,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再次就业,未申报暂停失业待遇的行为。
(十)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等违规办理参保、补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调整,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嫌欺诈骗保的事实线索。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实提供举报事项详细情况和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核实;我们将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日起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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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