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入户安检服务内容
| 索 引 号 | CJS016/2023-00003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16:15:56 |
| 名 称 | 燃气入户安检服务内容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燃气 入户 内容 | |
| 来 源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
燃气入户安检服务内容
1、检查原则
1.1.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指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及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1.2.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燃气泄漏检测仪或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 1.3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检查准备
2.1.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保用户的检查周期符合要求。
2.2.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填写《安全检查联系作业单》,确定检查时间。
2.3.实施安全检查应提前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着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
2.4.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作业单据。
3、安全检查作业内容
3.1.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1)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检查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2)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4)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5)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6)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7)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8)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9)箱体是否锈蚀。
3.2.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1)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2)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3)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4)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5)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6)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7)使用软管是否合格;(8)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9)燃具是否漏气;(10)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11)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3.3.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3.4.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
3.5.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3.6.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4、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4.1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4.2.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4.2.1.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4.2.2.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4.2.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4.2.4.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4.2.5.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4.2.6.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4.2.7.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4.2.8.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4.2.9.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4.3.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4.3.1.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1)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2)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3)燃气管道系统漏气;(4)燃具漏气。
4.3.2.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4)使用软管不合格;(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5、门锁户处理
5.1.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5.2.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着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5.3.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5.4.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6、拒签的处理
6.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6.2.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7、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7.1.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7.2.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7.3.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7.4.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