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局2018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索 引 号 | CJS009/2018-00004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27 12:17:12 |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局2018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农业局 2018 抽查 工作细则 |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局 |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昌吉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昌市政办发〔2016〕71号)精神,切实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促进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平、公正、有效、透明,推进随机抽查依法规范管理,现就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 抽查项目名称:对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抽查人员: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 抽查内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持证企业资质核查, 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对农作物种子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抽查方式: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按季度抽查)。 2. 抽查项目名称: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抽查对象:2017年年底前已发证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抽查内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 3、抽查项目名称: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肥料生产企业 及销售门店 抽查内容:1、对生产、经营肥料者的肥料登记证和肥料标签进行核查;2、对肥料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抽取肥料样品;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4、抽查项目名称: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农药生产及销售门店 抽查内容:1、生产、经营农药者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标签进行核查;2、对农药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抽取农药样品;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5、抽查项目名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农产品生产基地 抽查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对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6、抽查项目名称: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 抽查内容: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方式:按照受新品种保护的生产企业及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抽查 抽查频率:按照以上线索抽查检查率达100%。 7、抽查项目名称: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 抽查内容:对辖区内种植生产的玉米亲本及生产田间进行抽查 抽查方式:实地巡查 抽查频率:对辖区内生产的玉米制种进行100%核查。 8、抽查项目名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抽查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的资产或财务组织进行审计:(一)农村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二)年终财务决算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时;(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时。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经局 抽查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抽查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9、抽查项目名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抽查内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10、抽查项目名称: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抽查人员:昌吉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 抽查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抽查内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3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一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先从要检查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二是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为确保随机抽取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摇号过程。鼓励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摇号过程的工作机制。 三、抽查结果的运用公布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查结果报送市农业局,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根据案情,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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