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流程指南
| 索 引 号 | CJS023/2020-00031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3 17:49:15 |
| 名 称 |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流程指南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机构 审批 | |
| 来 源 | 昌吉市财政局 | ||
一、会计代理计账机构管理及工作流程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申报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