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 索 引 号 | CJS017/2020-00008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0-11-10 11:46:55 |
| 名 称 | 昌吉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清单 其他 行政 权力 | |
| 来 源 | 昌吉市卫健委 | ||
| 序号 | 地方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
| 1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妇幼健康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许可 |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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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选址和设计的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于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2日发布的最新版本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执法监督所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选址和设计的许可 |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应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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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政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许可 | 负责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和职业许可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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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疾控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的核准 | 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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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二)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 ; (三)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08号) ; (四)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 (五)《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 20 00]424 号) 。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单采血浆站设置初审 | 组织实施扩大免疫规划,负责疫苗针剂对传染病防控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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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办理老年优待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124令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展家庭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昌吉市本级办理老年优待证 | 负责推进昌吉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合医养结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一条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4.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6.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场所;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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