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1号
| 索 引 号 | CJS023/2021-00027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8 14:32:01 |
| 名 称 | 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1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财政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第01 | |
| 来 源 | 昌吉市财政局 | ||
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7日,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经检查, 2019年12月16日经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2019年综合治理规划项目350万元,你单位接到昌吉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执行通知后,未按照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进行了招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壹份;2、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壹份;3、昌吉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执行通知;4、招标公告。
2021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执罚告字〔2021〕第0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辩,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财法(2013)1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已构成 行政违法行为。
鉴于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有效整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即罚款金额为1.8万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昌吉市国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2号
新疆金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 月 25日,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新疆金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经检查, 2019年10月11日经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代理2019年城西、城北垃圾压缩转运站环保验收项目97万元,你单位接到昌吉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执行通知后,未按照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进行了招标。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壹份;2、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表壹份;3、昌吉市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执行通知;4、招标公告。
2021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执罚告字〔2021〕第0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辩,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新疆金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财法(2013)1号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鉴于新疆金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有效整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即罚款金额为1.2万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昌吉市国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