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3号
| 索 引 号 | CJS023/2021-00028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3 14:33:33 |
| 名 称 | 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3号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财政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 第03 | |
| 来 源 | 昌吉市财政局 | ||
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昌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282.17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你单位在参加公开招标中与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串通围标情形,违法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并当场宣布暂停你单位本项目后续几个标段的公开投标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昌吉市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7个标段)壹份;
2、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文件各壹本;
3、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4、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情况说明书各壹份。
2021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执罚告字〔2021〕第03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辩,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具体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七条情形(一)(五),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情形,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之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鉴于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附检讨书一份),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有效整改(附整改报告),且没有给本次公开招标造成损失。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现对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投标,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若整改不力,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年内禁止参加昌吉市政府采购活动。
2、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即罚款金额为2万元;
3、对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行为要求立即整改,7日内再次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昌吉市国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昌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执罚决字〔2021〕第04号
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昌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282.17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你单位在参加公开招标中与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串通围标情形,违法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并当场宣布暂停你单位本项目后续几个标段的公开投标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昌吉市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7个标段)壹份;
2、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文件各壹本;
3、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4、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明世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城区绿化养护托管服务项目二标段投标情况说明书各壹份。
2021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财政执罚告字〔2021〕第04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辩,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鉴于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附检讨书一份),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有效整改(附整改报告),且没有给本次公开招标造成损失。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现对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予以通报。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标,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若整改不力,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即罚款金额为2万元;
3、对新疆北疆草生态园林绿化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要求立即整改,7日内再次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昌吉市国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昌吉市财政局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