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 索 引 号 |
CJS009/2023-00017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9 10:19:01 |
| 名 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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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
| 来 源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 内容概述 |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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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全称) |
昌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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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丁世亮 |
联系电话 |
0994-2596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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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负责人 |
程洁 |
联系电话 |
0994-259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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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人 |
李文成 |
联系电话 |
0994-2596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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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昌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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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全称)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 |
行政执法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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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主体类型 |
行政机关 |
现有执法证数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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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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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设
立
依
据 |
法律依据 |
《关于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 (昌州党机编发【201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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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关于昌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 (昌市党机编发【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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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及
依
据 |
职权:承担农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饲料兽药、畜禽屠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农机管理、渔政管理、植物检疫等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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