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3-00004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18:01:4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 事项 清单 的通知 | |
| 来 源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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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昌吉市推行包反攻倒监管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的实施方案》要求,为持续开透明、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清单。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清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附件1: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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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
| 2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
| 3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
| 4 | 生产经营单位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六)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和搭建的构筑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5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并退回安全培训费用,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
| 7 |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
| 9 | 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没有进行生产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 附件2 | |||||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条件 及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培训机构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
| 2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培训机构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
| 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以下。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 5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规定,培训学时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款3万元以下,培训学时70%以上80%以下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 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 7 | 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过期不足1个月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5万元。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 8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注销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条件及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附件4 | |||||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条件及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未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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