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索 引 号 | CJS017/2024-00023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4-10-12 10:41:14 |
| 名 称 | 以案释法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新疆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案
【案情介绍】
接群众投诉举报,2024年3月15日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新疆XX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2024年1月27日-3月15日期间该场所医师XXX、XXX、XXX为39名顾客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该场所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该案于2024年3月25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卫生监督员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证,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于2024年1月27日-3月15日期间为39名顾客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及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5月24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无证行医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无法保障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也破坏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应该加强监管和宣传,群众应提高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支持、配合、参与整治非法行医行动,主动举报“非法诊所”,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共同努力营造安全、规范的医疗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