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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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 1 |
(昌市)应急罚〔2024〕59号 |
昌吉回族自治州某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0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回族自治州某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能组织开展并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给本单位员工潘某购买保险,未能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昌吉回族自治州某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卢某某 |
对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回族自治州某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1.0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2 |
(昌市)应急罚〔2024〕56号 |
昌吉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与硅酸铝针刺毯生产线安装项目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9月2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硅酸铝针刺毯生产线安装项目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硅酸铝针刺毯生产线安装项目施工单位山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昌吉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蒋某某 |
对昌吉市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8000 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0.2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3 |
(昌市)应急罚〔2024〕58号 |
昌吉市某加油站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0月1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张某某2023年度教育培训时长为13小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昌吉市某加油站 |
曹某 |
对昌吉市某加油站处人民币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0.3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4 |
(昌市)应急罚〔2024〕60号 |
昌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0月2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现场北侧悬辊机传动装置、南侧悬辊机传动装置2处均未设置防护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昌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羊某 |
对昌吉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1.1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5 |
(昌市)应急罚〔2024〕65号 |
新疆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1月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新疆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 |
葛某某 |
对新疆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2.0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6 |
(昌市)应急罚〔2024〕61号 |
昌吉市某洗涤服务中心未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设施附件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1月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洗涤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气泵房内2个储气罐未安装安全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昌吉市某洗涤服务中心 |
孙某某 |
对昌吉市某洗涤服务中心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1.19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7 |
(昌市)应急罚〔2024〕66号 |
新疆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1月1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进行电焊作业人员董某某、骆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新疆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王某 |
对新疆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2.10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8 |
(昌市)应急罚〔2024〕64号 |
昌吉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4年11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州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昌吉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胡某某 |
对昌吉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 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已在规定时限内向银行足额缴纳罚款。 |
2024.12.06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备注:空出文号为系统作废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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