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17/2025-00012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5-07-14 20:03:26 |
| 名 称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行政执法 委托 执法 | |
| 来 源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加强昌吉市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决定将依法由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昌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权限、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执法期限详见委托书。
特此公告。
附件: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授权
委托书
委托单位(甲方):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新宇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438号
受委托单位(乙方):昌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吉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董艳红
地址:昌吉市广州路925号
为加强昌吉市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昌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中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七)委托单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1.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
2.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对相关物品、产品等进行抽样送检。
(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
1.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受理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
2.甲方委托乙方对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三)行政处罚权
1.甲方委托乙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权责清单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处罚案件,乙方可以直接以甲方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经甲方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经甲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乙方以甲方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由甲方组织听证,并经甲方负责人批准后,乙方以甲方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其他行政行为
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协调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2.甲方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上述委托权限中,涉及回避、延长立案时间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解除的、审查调查结果的、撤回处罚决定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延长办理时间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甲方批准或负责。
(二)指导和监督乙方办理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相关部门推送、移送案件及涉及重大投诉、信访等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及时研究、指导和解决乙方报告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对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行政执法工作需由在编在岗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承担,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执法。
(三)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甲方报告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差错和事故。每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呈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履职情况报告。
(四)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甲方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五)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
五、委托执法期限
(一)自2025年7月10日至2028年7月10日止。委托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期间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依法调整并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委托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向昌吉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昌吉市司法局各报备一份。
委托单位: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委托单位:昌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吉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