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表2025年煤矿执法信息公开表
| 索 引 号 | CJS003/2026-00000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14 19:08:40 |
| 名 称 | 信息公开表2025年煤矿执法信息公开表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信息公开 2025 煤矿 执法 |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煤矿执法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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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 事实 |
违法、违规条款 |
处罚 依据 |
处罚 结果 |
处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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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
调取2025年2月2日4-506-2主运巷皮带机头监控视频,发现2月2日21:57至22:40员工用编织袋对摄像头遮挡长达43分钟,遮挡摄像头行为的分析报告中原因分析不到位,不透彻,原因分析与事实情况不符合。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的通知》(矿安综〔2024〕58号)6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
2025.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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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煤矿井下绞车硐室配电点内,3台跑车防护装置开关间距小于0.8米。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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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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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
1.3月21日3时13分27秒,该矿4-506-2采煤工作面进风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最大值为68ppm,报警累计时长为9分6秒。煤矿3:15接昌吉市监控中心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撤离升井,立即执行,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升井,现场查询人员定位系统,显示4-506-2辅运巷1800米处139E人员定位系统精确读卡器位置处2名钻机工:赵XX,工号766XXX;管XX,工号766XXX,于3月21日2时20分进入该处进行钻探作业,停留时间2小时55分,离开该区域时间为3月21日5时13分。2人未执行煤矿调度指挥中心发布的停止作业、撤人指令;2.4-506-2主运巷断顶爆破施工钻孔65-2封孔材料比例不符合《4-506-2综放工作面断顶爆破卸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爆破作业时造成冲孔,孔内一氧化碳瞬间涌出,致使4-506-2采煤工作面进风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 |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35,000.00);2.警告、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24,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警告 |
202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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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新疆宝平准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
1.2025年05月07日02时40分,煤矿在井下+1100水平3号皮带机处进行电焊作业,未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填写动火作业票;2.2025年05月07日02时40分,煤矿在井下+1100水平3号皮带机处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1.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七万元的罚款(¥7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警告 |
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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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新疆宝平准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
1.11(14)01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第8号液压单体支柱底部陷入底板中,未穿铁鞋,不符合《11(14)01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2.11(14)01综放工作面80#-90#支架处片帮,110号液压支架未接顶;3.11(14)01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T1回风甲烷传感器距顶板400mm,超过300mm。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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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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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
1.8月15日地质测量部物探成果结论显示当日迎头前12~16m范围存在一组较强反射阻抗界面,分析为煤体裂隙发育、破碎;安全监控日报表显示9-1510辅运巷920米中部甲烷传感器甲烷浓度从8月12日的最大值0.3%逐步上升到8月18日的0.5%,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逐渐增大,存在超限隐患,查询煤矿8月15日—16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记录,未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排除瓦斯超限隐患,不符合《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通风瓦斯分析制度》中“瓦斯涌出量分析。重点分析采掘工作面涌出量是否出现异常;是否存在瓦斯超限风险和隐患”的规定; 2.9-1510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后,瓦斯检查工没有责令现场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期间仍有人员在工作面观察迎头冒落情况和整理现场工具;3.煤矿9-1510辅运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顶板破碎,《9-1510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顶板破碎超前支护时,在截割前,掘进工作面顶板前上方打数根锚杆,斜向上角度约为70°”但现场查看,施工的超前支护锚杆与工作面迎头垂直,未起到补强支护作用。 |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24,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24,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四千元的罚款(¥24,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警告 |
202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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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9月2日11时20分许,煤矿机运工区组织人员在+1135米区段运输上山皮带机尾处对皮带两侧挡矸防护钢板锈蚀螺栓进行切割作业,作业期间使用东城DSCM03-100型充电式无刷角向磨光机进行切割,该角磨机为锂电池动力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等级不满足矿用一般型以及以上等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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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