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第四季度)
| 索 引 号 | CJS003/2026-00000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12:38:26 |
| 名 称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第四季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 2025 第四季度 |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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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 1 | (昌市)应急罚〔2025〕48 号 | 新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8月6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张某某 | 对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9.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 2 | (昌市)应急罚〔2025〕49 号 | 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8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车间及厂区存在18处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谷某某 | 对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9.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3 | (昌市)应急罚【2025】47号 | 某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8月7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昌吉州某医院项目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谭某某 | 对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谭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谭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2025.8.2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 4 | (昌市)应急罚【2025】50号 | 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 | 责令停止使用 | 罚款 | 2025年8月1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滨湖镇东沟二队发现一处非法储存化学品的仓库,该仓库不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不满足储存次氯酸钠和氨水等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要求。该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 | 侍某 | 对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9.1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5 | (昌市)应急罚【2025】51号 | 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8月2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范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范某某 | 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2025.9.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 6 | (昌市)应急罚【2025】53号 | 昌吉市某矿粉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9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昌吉市某矿粉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1台破碎机、1台减速机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昌吉市某矿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 叶某某 | 对昌吉市某矿粉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昌吉市某矿粉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对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2025.9.16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7 | (昌市)应急罚【2025】54号 | 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9月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于某 | 定对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9.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8 | (昌市)应急罚【2025】55号 (昌市)应急罚【2025】56号 | 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9月1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停产停业期间现场有明显的生产痕迹,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郑某某 | 对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12500 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昌吉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9.2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9 | (昌市)应急罚【2025】62号 | 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10月3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仓库内从事货物搬运的工人是由劳务承包单位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现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包某某 | 对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某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11.14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10 | (昌市)应急罚【2025】63号 | 刘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11月6日,我单位收到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昌吉市检刑行意〔2025〕39号),移交案件涉案人刘某存在1项违法行为,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23年10月、12月,刘某伙同王某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四川某烟花爆竹厂购进280000元烟花爆竹,后刘某将上述烟花爆竹运至昌吉市三工镇库房。部分烟花爆竹由二人在昌吉市销售获利30230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 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刘某 | 对刘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12.15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1 | |
| 11 | (昌市)应急罚【2025】60号 (昌市)应急罚【2025】61号 | 新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 年9月2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新疆某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 |
王某某 | 对新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10.22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 12 | (昌市)应急罚【2025】66号 (昌市)应急罚【2025】67号 | 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 责令限期整改 | 罚款 | 2025年12月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油脂有限公司罐区制作安装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程某某在灌顶作业、员工李某某在灌顶等待作业,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带,作业灌顶距离地面高于2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刘某 | 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油脂有限公司罐区制作安装项目工地安全管理负责人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油脂有限公司以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周某某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罚款。 | 2025.12.23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正常 | 831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