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46/2017-00001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扶贫办 | 发文日期 | 2018-05-15 11:52:51 |
| 名 称 | 关于《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自治州 农民 专业合作社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 来 源 | |||
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州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供销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4日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提高贫困农户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规范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加强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办法》(新扶贫领字〔2015〕1号)和《关于全面下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
第二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由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市负责审核认定,认定工作视动态管理情况分批进行。
第四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范围为:在农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乡村、与贫困农牧民生产经营和稳定增收密切关联的涉及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果业、农机植保、农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供销、劳动力转移等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四证”齐全(已“三证合一”的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两证齐全);农民合作社有规范的章程,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和工作制度健全。
2.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规章制度,有专职财会人员或财务代理人员,档案管理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公开。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发展设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及厂房、发展辅助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万元。
4.带动能力较强。合作社成员10人以上,合作社成员入社资本金折合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成员产权明晰;吸纳就业人员中贫困户劳动力比例达到30%以上(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或就业比例不低于15%),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折股量化;年销售额不少于10万元。
5.社会信用良好。合作社及法人无违法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6.经营效益明显。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薪、不欠贫困户红利;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7.社会责任感强。合作社负责人(法人)思想素质好,社会责任心强,具有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主观意愿,积极主动履行创业致富带头人职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愿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昌吉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监测表)。
2.主要情况介绍。书面介绍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印证材料。包括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
4.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与贫困户利益关系证明。在合作社成员名册中,必须分别注明一般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对贫困户,提供合作社成员账户和盈余分配详实记录。
第七条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二星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可优先申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将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呈报所在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
第九条 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对扶贫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合作社运行情况实地核查,择优向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备选名单,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将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及县市审核认定结果向州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报备。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授予“昌吉回族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颁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州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务工人员中贫困劳动力所占比例不低于30%(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低于15%),贫困劳动力工资不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2.吸纳贫困户以资金、实物形式入股分红。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开展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试点,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作社按贫困户入股资金不低于8%的年回报率向贫困户分红;在贫困户和扶贫合作社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扶贫合作社吸纳贫困户的牲畜、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入股,并不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入股分红比例由贫困户和扶贫合作社协商确定。
3.优先收购、销售贫困户生产的农牧产品。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指导和帮助当地贫困户发展生产,并采取订单收购、统一销售等多种方式,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前提下,优先收购贫困户生产的农牧及手工业产品,帮助贫困户实现产业增收。
4.免费提供技术技能培训。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社员掌握农牧业生产、农牧产品加工、民族特色工艺产品加工等技能提供免费培训,提高贫困户劳动生产技能。
5.接受部门监督和评估。每年向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报告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用工情况等不少于2次;积极配合县市有关部门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按照评估内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贷款贴息。对审核认定的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银行贷款实施政策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可以纳入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范围,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增设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实施标准由县市自行确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按照先贷后贴的原则,每年实施一次,由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县市扶贫、财政、农业部门共同初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严格监管并予核拨补助资金。
2.就业补助。凡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就业并足额发放工资、吸纳贫困户入股分红、与贫困户签定并兑现生产订单的,可以对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就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额度由县市自行确定,补助资金可以纳入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范围,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增设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补助项目。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补助每年实施一次,由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县市扶贫、财政、农业部门共同初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严格监管并予核拨补助资金。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同时享受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和就业补助政策,没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可以适当提高就业补助政策标准。
3.免费培训和技术服务。根据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需求,由县市扶贫办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开展免费技术指导和服务,免费组织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法人)到有关院校、技能技术培训机构参加高层次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技能技术培训,组织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法人)及其成员赴州内其他县市、外地州、省市学习交流。
4.政策倾斜。在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前提下,有关部门在商标注册、农产品认证、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作为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星级合作社升星、评选扶贫开发先进典型可优先申报。
第七章 监管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扶贫、财政、农业部门履行对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全面掌握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和政策扶持情况,做好对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调服务工作。
1.扶贫部门。负责收集、审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审核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用途及贴息项目;监督检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劳动力及工资发放,根据用工情况核准就业补助项目;收集汇总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做好相关培训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财政、农业部门对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财政部门。负责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协助扶贫、农业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扶贫农民合作社的贷款贴息补助和就业补助,依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拨付贷款贴息补助和就业补助。
3.农业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扶贫合作社的运行监管,及早发现并防范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风险,发现投资风险大、经营情况差的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早向扶贫、财政部门预警;负责配合扶贫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章 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由扶贫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每年开展两次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评估。
第十五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1.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所在乡村、设立登记、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产业类别、固定资产规模、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经营服务、品牌建设、标准生产、经营规模、示范带动、成员总人数、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等)。
2.当年经济效益。合作社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当年投资情况、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缴税率等。
3.政策扶持情况。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免费培训等方面扶持情况。
4.扶贫效果。对扶贫投入、贫困户及贫困户社员的扶持以及受扶持贫困户脱贫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结果作为该合作社能否享受相关政策,是否继续保留扶贫合作社资格的主要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不得享受所有优惠政策,整改期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1.合作社务工人员中贫困劳动力比例低于30%的;
2.不能提供对贫困户扶持详实准确资料的,或经实地核查评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不符、拖欠工资的,或吸纳贫困户入股分红人数不符、分红资金不落实的,或无法兑现与贫困户所签生产订单的;
3.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贷款申报项目内容与资金实际用途不相符的;
4.不接受扶贫、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监管,消极对待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评估,不按相关部门要求报告合作社运行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1.隐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2.合作社经济效益差,主要经济指标(资产负债率、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缴税率等)不达标的;
3.拒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义务,不能保障贫困户社员稳定收入的;
4.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6.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由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农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