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昌吉州2018—2020年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46/2019-0000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扶贫办 | 发文日期 | 2019-02-21 12:59:16 |
名 称 | 关于转发《昌吉州2018—2020年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扶领办〔2018〕68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2018 2020 社会保障 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来 源 | 昌吉市扶贫办 |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昌吉州2018-2020年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自治州2018-2020年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兜底功能,全面落实社保惠民工程各项工作要求,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推进精准脱贫,根据《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8〕42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和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各方资源,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托底安全网,确保“两无”贫困人口(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围绕我州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提高特困供养水平,对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实现集中供养、孤儿实现集中收养;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率达到100%;建档立卡享受政策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大病保险。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贫困人口全覆盖,不留死角,实现应保尽保。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坚持公平公正。完善低保对象认定程序,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坚持政策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资源整合,全面形成各项保障救助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格局。
四、实施范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按救助程序审核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对象认定机制,确保兜底有效。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机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组织民政、财政、扶贫、人社、卫计、教育等部门和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加强组织协调,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低保、五保对象花名册,开展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低保、“五保”保障对象的档案。
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贫困户花名册,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贫困户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扶贫开发部门提供的保障标准和民政部门核定的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和支付,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征缴,建档立卡享受政策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和大病保险,民政、残联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并提供贫困对象社保、医保等信息的查询、核定和认定。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疾病信息的调查确认,对需要紧急医疗救治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人员提供疾病应急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疑似精神病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组织做好患者诊断、登记报告、建档与随访管理等工作,加强患者信息交换,组织做好精神病鉴定工作;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负责贫困家庭学生的帮扶救助工作,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妇联组织:负责贫困母亲和困难女童的帮扶救助工作,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调查核实、等级认定,建立台账,并将情况提供民政部门,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和老残同户家庭要备注说明;对无证的残疾人,负责牵头组织医疗机构和乡镇上门服务,进行鉴定并帮助其办理残疾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对精神病人给予服药补助。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红十字组织:负责根据红十字会救助项目内容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工作,并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审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贫困人口基础数据统计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尤其要对实施社会保障兜底的家庭,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其家庭真实情况,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农村五保)的家庭,主动帮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公示等各个环节后,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每月都要跟踪了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情况,对因患重特大疾病、意外突发事件及上学等原因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主动帮助其申请相应救助;对无证残疾人,主动联系卫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帮助办理残疾等级认定和残疾证等。
(二)认真落实低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 精准认定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扶贫、残联部门配合。
2. 加大家庭经济核对力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实施细则》,以收入核查为核心,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健全完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长效机制,县市民政部门与扶贫开发部门同步联合开展核查工作,精准认定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兜底对象,切实做到有效衔接、数据统一、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牵头,扶贫、人社、公安、住建、工商、财政、残联、妇联、红十字会、团委等部门配合。
3. 加强动态管理。定期跟踪复核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增减或停发低保金,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纳尽纳、应保尽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三)持续提高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共享发展成果。
1. 落实按标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扶贫对象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 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当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提高供养水平。
3. 提升特困供养能力。认真落实“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政策,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护理人员按照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积极引导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确保到2020年底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全部集中供养、孤儿全部集中收养。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部门配合。
(四)加大残疾人保障力度,提升幸福指数。
确保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补尽补。全面落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扶贫政策,对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率达到100%。利用各种媒介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弘扬正能量。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让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内容、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责任单位:残联牵头,财政、民政部门配合。
(五)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 建立社保兜底扶贫机制。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帮助缴费困难群体续保和改善缴费结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由当地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长期缴费激励补助机制。
2. 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确保贫困对象享受养老金保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补办参保手续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贫困人口,可一次性补缴从制度实施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申报领取养老金。
责任单位:人社部门牵头,财政、扶贫部门配合。
(六)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因病致贫返贫。
进一步扩大贫困人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全额或定额资助方式补贴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降低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标准,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与救助,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将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红十字大病(14岁以下的先心病、白血病和唇腭裂)项目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率达到100%。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疾病应急救助。各县市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妇联、红十字会、各县市。
(七)完善临时救助,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各县市要进一步下放临时救助工作权限,规范临时救助操作流程,将临时救助500元—2000元不等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评审。全面建立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保障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严重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全面发挥“救急难”的作用。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运行中要严守操作规范,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的作用,受理或转办各项救助工作,让求助群众进“一个门”就能办事,确保救助兜底工作取得实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引导全州性社会组织,按照其宗旨、业务范围积极参与扶贫工作,研究制定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和年度工作计划,把脱贫攻坚列为重点工作,聚集更多更大的力量参与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中来。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各县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强化县市主体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审核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密切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之间、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畅通社会救助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三)强化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围绕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总体目标,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兜底工作的推进落实。要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全过程中,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各县市、部门要定期将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情况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负责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工作取得的成效,坚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和良好氛围。
昌吉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