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44/2020-00001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食品 经营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19:25:40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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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自治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进“办照即营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11号)、《昌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行“办照即营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昌吉市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如下。
附件:食品经营承诺书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1日
昌吉市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和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简称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餐饮店,200平米以下食品销售店,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经营店登记证。
第五条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全市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经营店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半成品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应当有具体品种,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九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证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登记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对使用面积低于150平米(包含150平米)的小经营店优化食品经营现场踏勘模式,实行承诺制。使用面积大于150平米的可实行承诺加视频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经营事项发生变化的,小经营店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变更后新颁发的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三条 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失效的应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材料齐全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小经营店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登记证编号不变。
逾期申请的,按新申请登记办理。
第十四条 小经营店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申请人身份证与原小经营店登记机关留存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相符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补发的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五条 小经营店申请办理延续或者补办登记时,可以同时申请变更,不用重复提供相同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小经营店登记注销手续:
(一)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小经营店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小经营店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七条 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实施小经营店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小经营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小经营店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第二十条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小经营店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