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0-00005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违法 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安办字〔2020〕15号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18:38:00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安办字〔2020〕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昌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吴鑫 联系电话:15894788881
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昌吉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按照自治州、昌吉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全市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非法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三)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四)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仓库或储罐)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五)利用地处乡村、偏僻地区、废弃养殖场、居民住房等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六)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排查与整治措施
(一)排查措施。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采取全面普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交叉互查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无遗漏。一是要利用好“四清单一平合”,即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关停、搬迁改造化工企业名单,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发证、注销企业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进行初步排查;二是要利用好“双网格”管理功能,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应急网格功能,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有条件的,可以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进行排查;三是要利用好基层群众优势,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违法“小化工”线索。
(二)整治措施。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项目装置建设,挂牌督办,限期改正;对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封闭非法生产装置、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对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仓库或储罐)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实施“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排查整治阶段
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安排部署,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海报、展板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关键特点及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形成上下一体、部门联动、重心下移、一线作战的工作格局,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于排查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一企一档”、“一户一档”,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摸排、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书面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5至6月)。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阶段性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6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专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实施,统筹考虑,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
(二)有力有序推进。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全面摸排行业领域内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及时将摸排情况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防次生事故。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关停、封闭“小化工”后续处置过程中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科学处置方案,开展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处置,坚决杜绝因设备拆除、物料处置引发的次生事故。
(四)强化督促考核。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定期进行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进行问责。
(五)完善监管机制。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排查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发改、商务和工信、卫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结合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合,做到信息共享、定期研判、打击清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对非法违法“小化工”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指导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