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0-00006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煤矿安全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行动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安办字〔2020〕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11:40:32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昌吉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昌吉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区、州、市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整治目标
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煤矿瓦斯、顶板、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学习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1.组织开展“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集中观看学习活动。要积极组织本部门、辖区企业全体职工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领会,精准把握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既要学习习近平重要论述原文,也要结合实际对煤炭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解剖麻雀”,分析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上的根源性问题,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重要论述走深走实。(市发改委牵头,各煤矿落实)
2.深入宣传贯彻。各煤矿企业要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宣传重点,精心制作活动方案,持续开展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推动形成强大声势热潮。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社交媒体、期刊报纸、QQ、微信等媒介的宣传阵地作用,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重要论述,采取摘取习近平讲话视频和制作幻灯片等方式,宣传习近平重要论述内容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等活动,不断推进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积极推进。(市发改委牵头,各煤矿落实)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3.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力争“零死亡”目标。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落实单位:各煤矿)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安责险推行全市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费率机制、统一的赔偿标准、统一的理赔流程、统一的服务体系和统一的事故预防的“六统一”统保模式,保障统保工作的服务质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应急局、人社局、银保监局)
5.运用事故警示教育,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运用事故案例教育人、警示人、提升人,从根源上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认识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将警示教育活动贯穿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人社局)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6.重点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昌吉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工信局)
(四)严格煤矿准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7.深入推进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严格按照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对我市2处列入分类处置的煤矿(昌吉市新联煤化工工贸有限公司煤矿、新疆麒麟宇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益安煤矿)实施淘汰退出,加强日常监管,严禁以回撤设备名义违法生产。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8.严格煤矿准入门槛。停止受理我市辖区内新建、改扩建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受理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受理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标准应按照智能化煤矿建设标准建设。按照“长期合作、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逐步推进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有优势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整体托管没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企业。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9.加快推进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布局,规范小煤矿升级改造,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六)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
10.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提高员工素质。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七)推进重大灾害治理能力。
11.加强瓦斯治理,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4项制度。全市煤矿必须按照昌吉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六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设置专门的瓦斯治理和地测机构,落实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实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严禁在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2.加强水害防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规定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3.加强防灭火管理。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煤矿和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矿井要严格落实综合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确定采空区“三带”分布范围和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发火指标临界值;开展监控系统、人工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综合监测,及时查明采空区气体浓度变化和温度变化情况,严防自然发火。加强火区和密闭管理,处理火区或启封密闭必须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专职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严禁煤矿擅自启封密闭或处理火区。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4.加强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督促指导辖区煤矿加强采掘工作面支护和采空区顶板管理,对采空区顶板冒放效果不好、存在大面积悬顶未有效处理的,急倾斜煤层上部采空区未充分冒落的,严禁采掘作业。采用超前预裂的方式处理顶板、顶煤的煤矿要加强与有坚硬顶板管理技术和现场管理经验的团队合作,做好煤矿顶板管理。坚决杜绝在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放煤口的大块煤(矸)。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原则,落实冲击危险性预测、预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span>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八)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5.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核心技术,所有正常生产煤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并实现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等多系统融合,各项系统性能指标符合监控升级改造技术标准要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数据接入煤矿安全监察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能源安全监测中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相关数据的监测监控,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加大能源安全监测中心升级改造所需的资金保障,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6.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科技立项支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加快智能化改造,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建设智能化示范煤矿,到2022年底,建设1处采掘智能化工作面示范矿井。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7.加强煤矿安全科技先进技术应用。引导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协调科技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18.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运用科技化措施等措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体系工作。
19.加强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试行)》宣贯学习,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2020年底,所有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力争1处煤矿达到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到2022年力争所有生产煤矿达到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凡标准化管理滑坡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煤矿达到二级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生产煤矿达到一级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十)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0.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年产60万吨以上煤矿要设立2支不少于9名指战员的专职救援小队,并与昌吉州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设立有专业救护中队的煤矿不作硬性要求)。煤矿企业要成立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矿区应急资源普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汇总和协调处置,接收和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各项信息和任务。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各煤矿)
(十一)推进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2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采取聘请专家、与科研院所合作、多部门联合等监管方式对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开展“靶向”精准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安全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22.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公司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法律法规严肃问责追责。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23.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24.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系统使用和信息共享,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煤矿)
(十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25.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6.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实并加强满足辖区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监管人员不低于从事本行业人员的75%,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7.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下达督办函或监管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区、州、市总体部署要求,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年度目标、压实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分片联系督促指导机制、检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