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1-00000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 安全 集中整治 工作任务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安办字〔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16:40:18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昌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昌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分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昌吉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昌州安办字〔2021〕3号)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治理,积极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许可准入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并督促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检查计划,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厉查处无资质从业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大纲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建立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规范培训流程、内容和学时,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21年2月10前完成核查整改。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情况,落实车辆出入库检查措施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车辆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严把车辆准入关和年度审验关,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审验情况,督促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持有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检测机构名录中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检查整改。
4.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全面清查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2021年6月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对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其相关营运资质。
6.严格执行有关备案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督促在昌吉市辖区内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或跨地(州、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备案条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许可条件进行;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必须持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机动车行驶证,必须持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同时,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各项要求,方可在市域内承运危险化学品,否则不予备案。
对在昌吉市辖区内经营3个月以内的外省或跨地(州、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市交通运输局要联合市公安局进行全面排查,认真登记、建立台帐,加强监管,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安全。
对昌吉市本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各企业提前1个月上报运输计划,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在市域内承运危险化学品,否则不予在昌吉市境内运输。对于有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的企业,必须提前3天将计划报各行业监管部门,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推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联络人:孙海博,电话:13999369228,微信号:shb198162)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和入企检查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并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和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定期不定期入企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
8.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
市工信局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门: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2018)等安全标准,制定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市交通运输局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动态监控。
9.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从严查处危货车辆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超范围经营、超载等违法行为,有效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违法违规车辆频次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10.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清单,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卸液安全技术规范,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起运前,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待国家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标示牌。2021年2月10日前完成排查。
11.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2021年2月10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组织完成一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摸排,依照法定职责分类落实惩戒措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督促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严肃进行查处。同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企业将装车、卸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车辆和运输路线提前1天报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预警,遇恶劣天气过程,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应急管理局实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并将信息及时推送给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信息后,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和时限,通过信息平台下发提示,督促企业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避险。
1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路检路查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依托高速公路站口、治超检测站、公安检查站等,加强对途经昌吉市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从严查处危货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填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有效结合,加强动态监管;对长期异地运输剧毒、爆炸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重点监管。
13.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昌吉公路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做好有关路线标志牌、标线设立和维护工作。指导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缺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4.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全链条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跨区域、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车辆违章信息、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装载货物信息等数据全州“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工作
15.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处置协同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救援处置协同机制,制定落实恶劣天气交通疏导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切实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互助协议。
16.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规定,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对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规出具车辆检验报告、不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违法生产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21年1- 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2月)。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按照方案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制定责任和任务两个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面评估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3月至5月)。各相关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6月)。各相关部门要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三、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许可情况、运输车辆证件配发情况、从业人员资质核发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许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面执法检查,对核发的相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许可证或者文件进行全面核查整治。特别是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交通秩序整治,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准路线、时间行驶。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要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同时,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罐区、库区、装卸作业环节整治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罐区、库区、装卸作业环节整治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核查入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资质,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和装载标准装卸危险化学品。督促企业落实装卸作业安全措施,持续推进实施万向节充装系统、储罐高低液位报警与进出料连锁改造等,加强对“一书一签”的审查,督促相关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改装整治专项行动。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改装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对发现的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针对行业特点和风险状况,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整治任务和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昌吉市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请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李业平 联系电话:2267919(带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