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索 引 号 | CJS024/2021-00002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同意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
主 题 词 | 同意 昌吉市 延安北路街道 广场 社区卫生服务 企业单位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18:31:17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关于同意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
你单位报来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材料已收悉。经我局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2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登记为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一站业务主管单位是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昌吉市民政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加强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严格按照章程和经营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五、凡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事项是指:变更场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注册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内设机构增减的变更。
六、积极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及各类公益活动,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做好自律与诚信工作,为昌吉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