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17/2021-00005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修订《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修订 昌吉市 社区卫生服务 卫生室 管理办法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卫健字【2021】47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17:21:02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群众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现将《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请严格遵照执行。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健委或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二)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四)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以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行政区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确保群众就近、就便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16号),提供以下基本功能服务:
(一)预防保健服务与公共卫生管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并在其具体指导下,完成本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指定的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
1、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预防接种,预防传染病;
3、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老年人保健;
4、慢性病管理和严重精神疾病管理;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护理和治疗经诊断明确的慢性病;
2、小病轻症的正确处置;
3、为居民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之内的家庭出诊、家庭护
理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康复医疗(含残疾人康复)服务;
5、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到“6有”,即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标准、财务有账目、疫情有报告、预防保健底数清楚有资料;
5、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公共卫生相关的中医药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饮片和4项以上的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的治疗;
(三)负责宣传医保的基本政策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宣传的相关政策。
(四)应用《自治区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指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任务,并及时进行相应的系统数据录入,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五)依法执业。执行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本服务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逐级转到上级医院诊治,并负责接收上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转的慢性病、康复期病人。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须符合昌吉市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规划,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由企事业单位医务室、门诊部转型或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社会力量举办。根据《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2006〕24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16号),建设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一条根据《关于推进昌吉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健康昌吉建设的实施意见》(昌市党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展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以社区建设带动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用房投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设标准:
(一)原则上1个行政社区设立1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0.5-1万或在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在所属社区内的行政区划内选址;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分设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
第十三条 “十四五”期间结合昌吉市城市扩容,区域人口快速递增及撤村改居工作实际,将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卫生室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重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程序:
1、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本辖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分别征询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书面申请报告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申请报告上报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并提交委务会讨论同意后下发会议纪要;
3、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置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设置条件的主要负责人;
4、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符合招聘条件人员资质,报送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教科、基层卫生科,对拟聘用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5、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资质由基层卫生科提交委务会讨论同意后下发会议纪要;
6、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符合条件的登记中医科(民族医),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设备配置标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16号)相关要求配置。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专有名称,未经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不得使用专用标识。以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社区名+识别名(设置多个时增加一或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的标识、医疗文书、公共卫生资料、信息系统和统计表格、统一工作人员服装等,实现卫生服务站统一化管理。
第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不得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站法人由负责人担任,如需变更法人(负责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拟变更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向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变更法人(负责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递交变更申请报告;
(三)由市卫健委相关科室监督、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变更法人(负责人)双方进行现场交接;
1、由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牵头组织委机关相关科室对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监督交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由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交接,包括公共卫生档案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置的设备、公卫系统用户名、密码,统计核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数量,填写交接表,双方签字确认。
医疗服务方面: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填写医疗设备及药品交接登记表,由中心工作人员(2人以上)与拟变更法人(负责人)进行医疗设备及药品现场盘点,复核登记数量,并将药品装箱封存,按要求存放保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醒目位置公告变更停业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法人(负责人)变更,于****年**月**日起停业,停业期间不能开展基本医疗等相关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994-********。
社区卫生服务站债务方面: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拟变更法人(负责人)填写社区卫生服务站目前债务情况说明,包括药品费用、房屋租金、水电暖等其他相关债务费用,确保零债务交接。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站情况,向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局报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局进行不定期监督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法人(负责人)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完成。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配置标准,按照相关流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需具备执业满5年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将符合担任社区卫生服务站法人(负责人)拟聘用人选报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教科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结果反馈基层卫生健康科;
(五)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将符合资质的拟变更人员相关情况分别向卫健委相关科室反馈,如无异议,提交市卫健委委务会审议,会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法人(负责人)手续。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须在岗,履行管理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不在岗,须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假报备,指定专人临时负责。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注册相应类别的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辖区服务人口不足5000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不少于4人,辖区服务人口在5000-1万人的,每超过1000人增配1名具有助理及以上资格的医师或执业护士。合理配置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工作人员,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数量应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女和儿童保健、居民健康档案、健康宣教、卫生监督等)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定期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要按要求完成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信息注册,电子证照申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严格服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树立敬业精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要按时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学习有关卫生政策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汇报本站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解的工作指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药品;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药品。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并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须妥善保管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不得泄露辖区居民的隐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档案资料进行非法交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职业范围内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进行业务评价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每年校验一次,通过校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方可继续执业。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校验初审意见后,按照相关要求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校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市卫健委提出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间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全市年度考核末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市卫健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取消其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议市行政审批局取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2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昌市卫计字[2018]194号)废止。
本办法由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现行现法律法规为主。
昌吉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健委或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证和护士资格证的人员。
第四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市卫健委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基本药物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服务
第五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国家和区、州、市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要做好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八条 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检查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应急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国家和区、
州、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其他医疗政策宣传。
第十条村卫生室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中医药服务,并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逐级转到上级医院诊治,并负责接收上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下转的慢性病、康复期病人的管理及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为辖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慢性病人的管理。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要妥善保管辖区居民健康档案,不得泄露隐私,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负责人或注销、停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需由乡镇卫生院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档案资料进行非法交易。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符合昌吉市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市卫健委提出设置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未经市卫健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处置、变更用途。
第十六条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区域较大的行政村,可按农牧民30分钟内能够到达的服务半径(距离)要求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是专有名称,未经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村卫生室命名,以村卫生室进行执业登记的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所在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少低于60平方米, 村卫生室应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各室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静脉给药服务,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满足辖区农牧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原则,由市卫健委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归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定期对所配备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要求,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是村卫生室,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为辖区农牧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暂无聘用村医的,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根据《关于助力脱贫攻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新卫基层卫生法【2020】1号),严格落实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人员或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人员)。
第二十五条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乡村医生学历、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严格考核,凡考核不合格和能力不及者应予以退出。年满60周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终止聘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岗的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允许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面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程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市卫健委按照自治区乡村医生的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在医共体单位轮训等方式,确保所有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要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整洁、温馨。村卫生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三十条 各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下设村卫生室开展指导,市卫健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须独立设置,法人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医共体牵头医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不允许私自变更,如需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向卫生院递交辞去主要负责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由乡镇卫生院对拟辞职村医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后,经研究同意后,向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三)由市卫健委相关科室监督、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变更法人(负责人)双方进行现场交接;
1、由市卫健委基层卫生科牵头组织委机关相关科室对拟变更法人(负责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监督交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由辞职的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包括公共卫生档案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置的设备、公卫系统用户名、密码,统计核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数量,填写交接表,双方签字确认,核实核查乡村医生补助发放情况。
医疗服务方面:辞职的乡村医生填写医疗设备及药品交接登记表,由卫生院工作人员(2人以上)与辞职乡村医生进行医疗设备及药品现场盘点,复核登记数量,并将药品装箱封存,按要求存放保管。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门口醒目位置公告变更停业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村卫生室,由于村医 辞职,于****年**月**日起停业,停业期间不能开展基本医疗等相关服务。乡镇卫生院监督电话:0994-********。
村卫生室债务方面:由村卫生室辞职村医填写社区卫生服务站目前债务情况说明,包括药品费用、房屋租金、水电暖等其他相关债务费用,确保零债务交接。
2、乡镇卫生院将村卫生室村医辞职情况,向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局报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局进行不定期监督管理。
3、村卫生室村医辞职变更法人(负责人)期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完成。
(四)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医生人员准入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符合条件村卫生室负责人或由卫生院下派人员,将拟聘用人选基本情况、人员资质等报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审查。
(五)由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科将聘用人员情况分别向委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反馈,如无异议,提交市卫健委委务会审议;会议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法人(负责人)手续。
第三十二条拟聘用的村卫生室负责人未执业注册,不得在村卫生室开展工作。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村卫生室工作特点,建立完善村卫生市室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医疗卫生信息,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牧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村卫生室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台账,须真实、完整,药品实行逐日逐品种消耗,药品保管人员对药品缺少负有赔偿责任。村卫生室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区、州、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村卫生室负责人遵守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例会制度,每月按时参加工作例会,汇报本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分解工作指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卫生室业务质量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卫生室业务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等工作日常管理。
(二)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全覆盖,存在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有文字记录,并由村卫生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加强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根据存在问题情况明确整改周期(限时整改、长期整改),乡镇卫生院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下设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收支情况实行统一管理,分设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卫健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定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村卫生室的校验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校验初审意见后,按照相关要求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校验。
第四十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村卫生室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间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涉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建议市行政审批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因违反诊疗规范引发的严重医疗纠纷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六个月内不得在昌吉市任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聘用。因个人原因辞去村卫生室负责人职务的,自辞去职务起三个月内不得在昌吉市其他村卫生室聘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乡村医生补助发放的考核细则,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对年度考核末位的村卫生室,市卫健委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村卫生室,建议市行政审批局取消其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2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昌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昌市卫计字[2018]194号)废止。
本办法由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现行现法律法规为主。
附件
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