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发放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17/2021-00013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发放管理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规范 出生 管理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16 13:21:56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市卫健字〔2019〕56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发放管理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新疆赫迩思瑞医院、昌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卫计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一)凡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擅自发放。
(三)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昌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废证处理等管理工作,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信息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由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新疆赫迩思瑞医院办理。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健委委托昌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6、《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7、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由卫健委委托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补发。具体要求如下:
1、签发机构审验儿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及住院病历、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予以补发。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申请补发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4、未报户口前遗失《 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6、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7、补证机构留存副页以后要把补证申请表及存根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并定期向公安机关反馈补证信息。
(四)《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要求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三、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
(一)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标准及式样进行刻制,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报市卫健委和公安部门备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和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证、章分离,相互监督。
(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控制在1%以下。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卫健委并公开声明,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
(三)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责任追究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办理,签发单位不得私自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发单位应撤销相应的登记,收缴并注销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书面通知婴儿父亲和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生医学证明》其它管理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其他管理事项按《国家卫健委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抄送:昌吉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昌吉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