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卫健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 索 引 号 | CJS017/2021-00016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卫健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医疗卫生机构 管理办法 暂行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18:42:56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卫健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卫健系统人事管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程序,明确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卫健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人员的原则
(一)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临聘人员:
1、因岗位空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
2、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3、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坚持岗位与专业知识匹配的原则。对医、护、技专业技术岗位,必须聘用与其岗位相匹配并拥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四)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坚持特岗不用的原则。临聘人员不得在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
(六)坚持无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临聘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终止的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失信记录的。
(二) 各单位根据岗位自定年龄。年龄原则上为:女性在20至55周岁之间,男性在22至60周岁之间。
(三)身体健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四) 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各自功能定位(“九定”方案)业务工作需要,填报《XX单位聘用人员申请表》,向联系点领导汇报,经联系点领导审核后,上报卫健委。
(二)经卫健委党组会议研究后,下发会议纪要。
(三)各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公布招聘信息,并组织报名、考试、聘用等事项。
(四)各单位的聘用人员确定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聘用合同逐年签订)。聘用人员名册报卫健委备案。
(五)双方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
四、聘用人员续聘、解聘
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者予以续聘。有下列条款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3、根据上级规定,因政策法规调整及机构改革要求等事宜需要解除聘用的。
4、违反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
五、聘用管理
(一)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直至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医疗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用人单位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四)临聘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如因聘用人员的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人员应承担全额损失。
(五)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应严格保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涉密信息。
六、聘用待遇
(一)临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提供约定的工作服务,依法获得相应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临聘人员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权利。
(三)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工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临聘人员工资标准。
(四)临聘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个人技术等级鉴定、培训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