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CJS044/2021-00009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管理办法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行 行政审批 管理办法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11 18:29:11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切实加强和规范县行政审批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关于同意昌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新政函【2019】95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行使划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按照“依法改革,审管分离”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坚持“阳光、便民、高效、简约”的原则,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强化标准化管理,实行“一窗受理、后台运转、限时办结”的审批服务,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提升行政效能。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
(一)将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昌吉市农业农村局、昌吉市水利局、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内部审批事项等)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以及昌吉市民政局、昌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昌吉市教育局、昌吉市气象局等在我市的未派驻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审批)科室,并整体进驻市行政审批市民服务中心,审批业务纳入“一窗受理”的审批内部流程,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工作人员编制隶属不变,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管理,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
(二)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市行政审批市民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对进驻市行政审批市民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机构综合服务网络应用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法定程序负责对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形式要件审核、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现场勘查等工作,按照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批注、签章、发文或发件。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根据新的运行机制,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行政审批局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办结完毕的后续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将相关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将此信息作为年检或变更等各种审批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市档案局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的管理和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审管分离后的行政审批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再受理划转给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或工作安排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抄告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行政审批新机制的运行,要在业务培训与指导以及同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等方面,大力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或阶段性的任务,按照涉及行政审批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难以界定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后方监管部门同步建立监管目录清单和追责清单,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研究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章 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由市编办核定市行政审批局编制,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建新的行政审批工作队伍。
第十八条 实行绩效考核,由市行政审批局对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人员实行双向动态管理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优先作为后备干部培养。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效能监察科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经核实无误的,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行政不作为,推诿、延缓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吃请、或收受审批对象钱物的;
(四)向审批对象索要钱物的;
(五)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