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合同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CJS044/2021-00010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合同管理办法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行 行政审批 合同管理 管理办法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9-08-11 18:42:18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审批服务局对外签订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审批服务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市审批服务局合同的订立、履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报审、订立
第四条 具体承办合同的科室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签订、履行、档案管理、报备登记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自治区、昌吉市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
(三)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
(四)凡涉及财务、纪检等职能的,必须先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五)合同签订之前应当报局办公室,由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六)跟踪合同的履行,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若发生纠纷,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主张权利,提交预警报告,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纠纷涉及诉讼、仲裁的,应会同办公室共同处理。
(七)负责合同的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草案、审查意见书、正式文本、往来函件等相关材料,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法律顾问对送审的合同进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协助承办科室将依法需报市法制办审查的合同送市法制办审查。
(三)会同承办科室科理本局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四)应承办科室的要求,协助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我局合同管理工作,对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科室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各相关科室的意见;
(五)局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内容若有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提交局务会审议。合同经批准后由局务会确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公章。
第十条 经审查的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