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什里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索 引 号 | CJS118/2021-00000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阿什里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违法 用地 违法建设 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 | ||
文 号 | 阿乡政发〔2019〕25号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18:12:24 |
发文单位 | 阿什里乡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村委会、各站所、辖区各单位:
《阿什里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阿什里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昌吉市阿什里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阿什里乡2019年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维护我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全乡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快新型城乡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现和完成以下总体目标:
(一)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的意识;
(二)遏制违法建筑势头,进一步规范我乡建设秩序;
(三)完成违法建筑的巡查任务、建立和落实违法建筑巡查长效机制;
(四)加大抢建、超建建筑的拆除力度。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乡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阿什里乡治理建设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华尼西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陆健 政府副乡长
成 员:加克拉 党政办公室主任
常建海 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努尔扎提 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吐尔德别克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加尔肯别克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任
加克拉 社会事处服务中心主任
达吾列提 努尔加村书记
叶尔哈提 红沟村书记
叶尔买克 二道水村书记
木合塔尔 金涝坝村书记
巴哈西 阿什里村书记
哈德尔 阿维滩村书记
夏力肯 胡阿根村书记
韩晓龙 派出所所长
哈山 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阿什里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村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陆健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常建海、巴合提汗兼任,工作人员乡村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领导我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为乡辖区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予以拆除:
1、未经审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未经审批在规划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或现状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未经审批在老宅地、村内空闲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5、宅基地申请后未按国土、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建设且影响规划无法改正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后旧房未拆的;
7、集乡区内建一层以上住宅、各村建两层以上住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8、未按建设工程相关要求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可消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9、准备在近期实施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施工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在高压走廊、道路保护范围内,影响安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1、其他未经市、乡发改、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责任划分
违法建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国土资源所审批的则由国土资源所所牵头负责,规划站审批的则由规划站牵头负责、未经审批建设的由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委会、社区负责各自地域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应上报。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各村委会责任
各村委会书记及社区书记是辖区治理违建的第一责任人,各片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1、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旧房未拆除的,由村委会负责拆除;
2、翻新的老房屋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和拆除;
3、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简易围墙、棚圈、厕所、栅栏或在公共用地上私自堆放的石头、砖块、草垛等由村委会负责拆(移)除;
4、宅基地划分后,私自改地方、私自超占面积,未按放线位置建设的,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并上报乡规划站;
5、村庄规划区以外,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督制止,并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6、房屋建设30厘米以内的,村委会必须制止并上报。
(二)国土资源所责任
1、未经审批在村庄规划区以外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
2、占用耕地、林地等因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
(三)规划站责任
1、经审批宅基地划分后,私自改地方、私自超占面积,未按放线位置建设且村委会(社区)制止不听的,由规划站牵头负责;
2、集乡区已办理规划手续的批后监管工作。
五、农村新建房屋的上报要求
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房屋必须符合“安居富民”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乡域内建设两层以上楼房的(集乡区内一层以上),必须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