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材料
| 索 引 号 | CJS048/2022-00000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8 18:36:23 |
| 名 称 |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材料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医疗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 零售 药店 材料 | |
| 来 源 |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 | ||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一、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
(一)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6.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 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医养结合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医保、民政、卫健等行政部门医养结合机构或互联网医院相关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 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二乙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等级评(复)审结果的通知,其他有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等级证明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端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本机构的主执业、多点执业医师、护士汇总名单截图;医技、药剂人员名单及资格证、职称证;
7.与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 销存管理制度》等,以及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如账户名称与服务机构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见附件3);
10.医养结合机构、互联网医院;医保、民政、卫健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材料;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
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 (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至少1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与驻店药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 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