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2-00002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安办字〔202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18:35:06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安[2022]6号)及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昌州安办字[202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高效有序开展,昌吉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昌吉市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自建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
3.昌吉州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
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昌吉市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的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州人民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自建房风险隐患,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隐患整治,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是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二是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包联;三是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四是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五是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
二、目标任务
立即启动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百日攻坚”,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危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风险、严查隐患,积极防范自建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昌吉市自建房改、扩建,尤其是经营类房屋隐患摸排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调度指挥,确保摸排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马长江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平宪勇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延 亮 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司睿吉·克力木 副市长
李 奕 副市长
海拉提 副市长
徐 杰 副市长
徐志军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定勇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陈 静 市教育局局长
汤果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卫华 市民政局局长
谢 鑫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
杨 艳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俊涛 市住建局局长
马金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丁世亮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 涛 市商务和工信局局长
刘 磊 市文旅局局长
杨 军 市卫健委主任
高 兵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吉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渊超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齐敦云 市司法局局长
桑国斌 市城管局局长
郑吉成 市供销社主任
常建国 三工镇镇长
高一豪 榆树镇镇长
吴 磊 大西渠镇镇长
吴 琛 六工镇镇长
齐文强 硫磺沟镇镇长
谭永吉 六工镇镇长
刘 漠 滨湖镇镇长
叶文涛 佃坝镇镇长
叶尔江 阿什里乡乡长
阿得力 庙尔沟乡乡长
顾卫华 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磊 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勇宁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余林奇绿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晓明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魏小星 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自建房屋改、扩建,隐患摸排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街道专项摸排工作;研究解决专项隐患摸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调整,由继任行政主要领导接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俊涛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及工作联络员开展此项工作。
四、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整治,实现自建房排查整治全覆盖。
(二)排查重点。一是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兵地结合部、乡镇建成区、村集市、学校医院市场周工业园区等区域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二是突出排查用作经营性用房的自建房(如宾馆、饭店、宗教场所、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等,尤其是具有综合体功能特征的房屋)、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内部拆迁遗留的老旧房屋。
(三)排查内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一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突出排查“四无四擅”,即: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的自建房。二是聚焦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况。三是聚焦对失修失养、接近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自建房屋。四是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建筑。
(四)排查方式。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参加排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要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为单位,对所辖区域和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认真排查,一房,一档,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排查初步判定的基础上,由昌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自建房“双向”排查,建立本行业台账,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报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标识警示、清空人员、暂停使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整治措施。
1.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的工作原则,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应联合相关行业执法部门立即撤离人员,停产停业,挂牌督办,并立即要求产权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或直接拆除等处理措施;一般安全隐患应经产权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或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定,根据鉴定结果或评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立即整治,暂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继续正常使用但需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具体分类管控和整治措施如下: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由水、电、气、网等经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在显眼位置安装警示装置并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安排专人管控;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商品房及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建房屋依法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全面开展承诺告知审批“回头看”,凡已获得的各类行政许可,承诺未兑现的,一律按规定重新审核。
(2)D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凡是经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依法予以拆除;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建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消防器材不足、应急指示照明不全、水源不足、道路不通、疏散楼梯宽度不够、防火分隔不合格等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3)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一律停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一律停产停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一律停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经营场所,一律停止使用,分类加强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凡是在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一律拆除;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超建部分建筑,一律拆除。
(5)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依法撤销检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业主非法违规获得与之相关的各类证照,一律依法撤销;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提请,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严格验收销号。昌吉市自建房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治结果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户、销号一户。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验收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昌吉市自建房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自建房审批环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自建房排查结果负属地责任。
五、工作任务与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为自建房屋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市委统战部负责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自建房用于旅馆、酒吧、影院等生产经营许可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对用作生产经营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的火灾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违规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自建房用作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自建房用作非学科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自建房用作托育机构(0-3岁)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自建房用作非学科类文化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自建房用作养老院、殡仪馆生产经营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自建房用作劳务市场、培训学校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清查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支持。
市司法局负责清查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司法援助,并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要及时跟进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改扩建的相关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所属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残联负责用于康复机构等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部门要结合行业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担园区自建房屋(包括企业自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六工镇、绿洲路街道,承担园区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与六工镇、绿洲路街道,统筹部署,形成合力,积极研究会商推进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5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建成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查清底数和现状,形成台账。对检查发现的小隐患,要在此阶段立即整治,避免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采取停产停业、撤离人员,并立即要求房屋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集中整治“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5月21日—8月31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重大隐患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对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增加建筑夹层加层等违法建设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没有立即采取防控和整改措施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隐患问题要举一反三,对整治完成的安全隐患要实施动态监管,按照“发现一起、清查一片、整治一类”的工作思路,坚决遏制同类安全隐患问题反复发生蔓延,坚决防止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9月1日—12月30日)。依托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两违”清查整治)工作机制,加大对已整改完成自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建立准确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和整改销号台账,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进行汇总,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迅速安排部署。昌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排查整治重点、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组织推进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强化技术保障。依靠专项排查整治任务力量,组织动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聘请专家成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组,积极参与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和验收工作。
(三)压实排查整治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时限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周密部署,逐一逐栋排查,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加以解决,不留死角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按照“一房一档”“一房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做到闭环管理。要依法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取缔自建房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处置各类私搭乱建、加层夹层、破坏结构、改变功能、增加荷载等现象,坚决打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出租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四)严肃工作纪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凡是在各级督查巡查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力、玩忽职守,或有举报、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应查未查、应改未改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自建房改、扩建隐患摸排工作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确定分管领导及工作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5月11日前将人员信息上报至住建局。每周五将摸排整治情况汇总上报至住建局,由住建局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附件2
自建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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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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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街巷(组)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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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使用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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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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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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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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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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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砖石结构(预制板) □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 □混凝土(框架)结构 □钢结构 □混杂结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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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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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 □农村集中土地( □非宅基地 □宅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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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审批手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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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手续 |
□有 □无 |
宅基地手续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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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手续 |
□有 □无 |
施工许可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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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手续 |
□有 □无 |
消防验收手续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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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手续 |
□有 □无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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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改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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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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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 □楼内夹层 □改变承重结构 □其他(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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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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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作经营 |
□是 □否 |
主要用途: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 □休闲娱乐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其他 (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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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审批手续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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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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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 |
□基本安全 □存在风险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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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 或评定 |
□A级 □B级 □C级 □D级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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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整治计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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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整治 整治计划( □加固 □拆除新建 □拆除 □停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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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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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昌吉州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数据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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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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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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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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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自建房屋(座) |
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座) |
其它自建房屋(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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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排查 |
存在隐患 |
已安全鉴定 |
鉴定为C、D级 |
已整治 |
已排查 |
存在隐患 |
已安全鉴定 |
鉴定为C、D级 |
已整治 |
已排查 |
存在隐患 |
已安全鉴定 |
鉴定为C、D级 |
已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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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加固 |
拆除新建 |
拆除 |
停用 |
小计 |
加固 |
拆除新建 |
拆除 |
停用 |
小计 |
加固 |
拆除新建 |
拆除 |
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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