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3-00000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燃料 安全专项整治 整治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安办字〔2022〕28号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12:34:21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长春市“9.28”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22〕70号)《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自治区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新安办发电〔2022〕74号)《昌吉州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昌州安办字〔2022〕79号)要求,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昌吉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昌吉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州安委办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整治全市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排醇基液体燃料(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置,且产品质量标准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重点整治餐饮场所醇基液体燃料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依法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对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和个人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管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线索,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行为,督促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住所实施监管;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储存容器、燃烧灶具等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打击制假制劣违法行为,督促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企业主体责任。
公安局: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企业、车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废弃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对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履行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职责以及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企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第一责任。
文化旅游、民政、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摸排统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各环节上游来源、下游流向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资质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明确检查内容及依据标准;督促各行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从业企业如实填报信息、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自查隐患台账,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醇基液体燃料从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覆盖核查验收、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从业企业,跟踪落实企业隐患整改闭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抓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具体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合力有序推进。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措施,加强沟通协调,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升专项整治合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液体燃料隐蔽性强的特点,广泛宣传其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鼓励群众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引导餐饮场所企业和个人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料和燃烧器具;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报道力度,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严打非法违法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督促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进行问责,强力推动专项整治如期完成。
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并于2023年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措施、整治情况、经验做法、问题分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及附件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鑫,15894788881、0994-2590128(传真)
附件:1.昌吉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2.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基础数据统计表
3.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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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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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生产经营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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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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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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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向经营、使用企业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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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厂区配备的电气控制设备是否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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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厂区消防安全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安全防爆是否符合《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3836.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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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厂区是否有明显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防火警示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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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厂区是否设有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且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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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场所是否有防静电和防雷电设施,防静电是否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规定,设备及建筑物防雷电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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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人员是否有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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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定期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掌握防火、防爆措施;演练灭火器材使用、火灾逃生方法和人员疏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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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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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厂区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库房是否选用防火材料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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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储存库房与生产车间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
昌吉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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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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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罐体是否为金属材质,性能指标是否符合《钢制立式圆筒形固定顶储罐系列》HG21502.1-1992和《卧式椭圆形封头贮罐系列》HG/T3154-1985的规定,储罐是否有液位计和良好的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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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库房所有电气设备是否选用防爆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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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库房是否有良好通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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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运输装卸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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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企业是否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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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醇基燃料运输车辆是否为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向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醇基燃料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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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运输车辆车况是否良好,罐体外表是否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并装有除静电、阻火器等相应的安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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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汽车运输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中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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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运输条件、运输条件豁免、人员培训、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求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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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道路运输包装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617.2中的规定,可移动罐柜、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JT/T617.4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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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运输货物品名要求、运输要求索引、有限数量等要求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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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运输的装卸作业、包件运输装卸条件、散装运输装卸条件、罐式运输装卸条件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617.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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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道路运输的装备条件、人员条件及运输作业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617.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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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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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醇基液体燃料装卸车作业时是否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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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车作业区是否设置警告标志,工作人员进入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车作业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a)不准许随身携带火种和吸烟; b)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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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装卸醇基液体燃料时运输车发动机是否熄火;雷雨天气是否进行装卸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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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进入卸车场所的车辆是否佩戴阻火器,卸车时厨房是否停止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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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醇基液体燃料罐车在卸车过程中是否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卸车设备相互连接;接地线的连接是否在罐开盖之前进行,卸车完成后,是否保持静止2min后拆除接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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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卸车过程是否使用防爆泵进行,严禁外接临时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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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罐车卸料时用的连通软管是否能导静电、耐溶胀,其体积电阻率是否小于108Ω·m,表面电阻率是否小于101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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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灌装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卸料管是否深入罐内;卸料管管口至罐底距离是否超过200mm;卸料管管口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是否限制在lm/s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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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醇基液体燃料储罐是否配置导静电功能的溢流管,在装卸时是否与槽罐车相连;在装卸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是否存在工作人员擅自离开装卸场所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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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现场是否配备快装接头接装桶,防止泄漏和喷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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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卸车现场是否配置有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移动式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装卸现场是否备有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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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储存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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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使用企业是否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张贴或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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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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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使用企业是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是否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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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使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检维修动火审批制度,落实检维修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是否存在无证操作、违规作业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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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使用企业是否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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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使用企业是否在醇基燃料储存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安全标志,在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设置危害告知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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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及住宅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m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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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室外布置的燃料箱是否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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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室外布置的燃料箱与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距离是否小于1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是否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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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是否有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等孔洞时,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室内是否通风良好且未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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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燃料箱底部是否高于灶具不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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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燃料箱是否远离火种、热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小于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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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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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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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出口是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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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燃料箱是否采用金属材质闭式,总容量不大于1m3,储存系数不超过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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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双层燃料箱是否设置渗漏在线监测系统;单层燃料箱箱体周围是否设置容积不小于1m3围堰,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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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燃料箱上是否装设带阻火器、直通室外的放空管,放空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是否小于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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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燃料箱及燃料管道是否良好接地,接地电阻是否大于1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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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燃料箱是否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液位指示装置,并宜设置液位高低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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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储存、装卸场所电气设备是否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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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燃料储存间是否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是否有良好通风设施,且温度不宜超过37℃;是否张贴“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和“禁止烟火”等安全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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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灶具是否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或《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92的要求,是否配有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参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要求进行安装,禁止擅自改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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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燃烧器是否参照《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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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燃烧器是否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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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针阀、气阀在装灶前均是否做试漏检测;阀门的“开”、“关”的位置和方向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限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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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燃料管道是否设置事故切断阀,管道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使用镀锌钢管和无防腐蚀、防溶胀能力的管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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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醇基燃料进出口管道是否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是否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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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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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醇基燃料出口管道是否设置回火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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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燃料管道是否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不得采用卡箍、丝扣等连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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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进料管是否伸至燃料箱内距箱底50~100mm处,进料立管底端是否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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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醇基燃料管道是否由燃料储存间直接接入厨房操作间,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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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醇基燃料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是否敷设在套管内;管道和套管间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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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醇基燃料储存间、厨房操作间的门是否朝外开,通风换气是否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空间是否安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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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使用醇基燃料的厨房内甲醇浓度是否符合甲醇职业接触限值(PC-TWA为25mg/m²,PC-STEL为50mg/m²)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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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是否确保在承压0.3MPa及150℃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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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燃料箱(罐)、管路、阀门是否严密,是否有液、气泄漏;是否定期检查燃烧器、管路、阀门和配套设施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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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使用单位是否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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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正常营业期间是否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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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倒闭、关停的餐饮企业,其剩余醇基燃料是否妥善处置。 |
注:此检查表供各街道、乡镇,各部门监管使用,如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环节安全管理或安全技术等有具体要求的,一并纳入检查内容。
附件2:
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基础数据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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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液体燃料 生产企业 |
醇基液体燃料 经营企业 |
醇基液体燃料 使用企业 |
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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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储存 |
无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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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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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各有关企业基本情况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由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建立明细台账,留档备查。
附件3
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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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整治醇基液体燃料 从业企业 |
发现 隐患 (条) |
整改 隐患 (条) |
停产停业整顿 (家) |
罚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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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经营 |
使用 |
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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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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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注:此统计表由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分别统计填报集中整治、抽查督导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