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 索 引 号 | CJS025/2023-000090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 ||
| 主 题 词 | 不动产 办事 昌吉市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11:11:06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土地转让协议(在窗口或咨询台领取)
申请人的相关证件: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未合一)、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红线说明
7、规划竣工认可书
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房产面积测量成果报告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借抵合同或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如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并提交。
注: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个人产权:产权人应亲自到场,房屋若属夫妻共有的须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产权人及共有人不能到场,请出具委托公证文书。
未成年人房产:须提交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书、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纪要。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补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需在不动产查询窗口填写遗失、灭失声明的申请,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遗失、灭失声明表上加盖公章,公告期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并提交。
注: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个人的名称变更:需提交有曾用名、现用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的身份证号变更:如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只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夫妻更名:需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户口簿原件。(注:户口簿与结婚证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户口簿不能替代结婚证作为依据办理夫妻更名)
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提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的相关证明。
【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办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维修资金收据
5、土地转让协议
6、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提供)
7、商品房办证卡(开发企业提供)
8、房屋平面图(开发企业提供)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登记询问表
3、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房地产买卖契约
5、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并提交
6、完税凭证
7、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核实,可以办理的须提交土地转让协议。
注:(1)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卖方夫妻双方均到场签字),提供双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原件;若当事人不能到场,请出具委托公证文书。
(2)法院裁决:提供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等。
(3)房产赠与:提供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4)房产互换:提供互换协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并提交
5、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司法文书
6、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人共同到不动产约定协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城镇住宅个人分摊用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3. 申请人的相关证件
4. 土地转让协议
5、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并提交
6、完税证明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3、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
不动产登记时限、办公时间、收费标准
一、承诺时限
抵押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前置调查、审理、公告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抵押注销、查封、领证即时办结。
二、绿色通道服务
为老、弱、病、残、孕、军、警、消防救援人员、访惠聚等特殊人员提供优先办理或上门服务。
三、办公时间、服务及监督电话
办公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50至14:00
下午15:50至19: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9:50至14:00
下午15:20至19: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查询电话:0994-2519250、2265522
市民服务中投诉举报电话:0994-8312319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2019】45号规定:
住宅类登记费80元/件
非住宅类登记费550/件
权证工本费(每增加一本)10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三款第二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