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16/2023-00009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活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18:32:12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现将《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doc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8日
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督〔2021〕37号)精神,为推动城市共管共治,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组织开展“商户自治”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强化提升商户自治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城市基层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党建引领,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到“商户自治”活动全过程、各方面。
2.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为目标,让群众生活得更舒心、更方便、更美好。
3.坚持共管共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实效,积极引导街道(社区)、商户、物业、群众多方力量参与“商户自治”活动,将专项执法与商户自治相结合,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商家自治、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良好局面。
4.坚持常态长效。压实各方责任,积极践行“721”工作法,严格依法管理,推动“商户自治”活动常态化、长效化。
(三)工作目标
通过指导城市沿街店铺商户落实“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商户维护城市容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自觉性,推进城市管理从政府单一管理向群众主动自治转变,构建“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
二、工作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初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商户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签订《“商户自治”活动承诺书》(详见附件3),积极参与“商户自治”活动。
(二)巡查监管。各地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科学利用信息化、网格化等方式对沿街商铺全面巡查监管。对商户违法违规问题登记备案,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下发现场积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对于不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积分管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并根据日常登记备案情况于每年年底计算商户累计积分,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公示商户积分情况。
三、积分计算标准及激励措施
积分标准包括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及绿化保护三方面(详见附件1),每个商户每个自然年积分总分为10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分达到95分以上的商户进行正面激励,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通过各类平台、媒体进行公示表彰和重点推荐;在政府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政策上予以优先扶持;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对积分低于60分的商户实施惩戒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通过各类平台、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实行重点监管巡查。
四、相关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商户自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活动指导监督,全过程跟踪进度、协调解决问题,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活动各环节任务目标,推动活动见行见效。
(二)健全活动机制。各地要动态完善机制,并长效常态开展活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强化经费保障,助力推动城市共治共管共享。
(三)营造活动氛围。各地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及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商户养成文明、诚信经营习惯,拓宽群众监督投诉渠道,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陈雪珊 0991-8881421
附件:1.“商户自治”活动积分标准
2. 现场积分通知书
3.“商户自治”活动承诺书
附件1
“商户自治”活动积分标准
(一)环境卫生方面
1.综合内容
(1)不向地面、下水道、雨水篦等区域乱泼、乱排污水等;
(2)不在店外洗车,车辆清洗的污水经沉淀、除油等达标后处理,不造成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3)不向店外乱倾乱倒垃圾,及时清除开业、庆典产生的彩带、彩纸等垃圾;
(4)不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5)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做到无积尘、无污渍;
(6)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积雪残冰;
(7)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随意排放。
2.涉及垃圾缴费、收运、处置等内容
(1)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产生的垃圾袋装化,并按有关规定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店内,并保持整洁完好;
(4)不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公共厕所等处倾倒垃圾;
(5)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3.污染防治内容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2)不擅自改动已设置的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经营活动中不偷排、漏排油烟,不产生油烟污染,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4)保持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5)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6)不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7)不擅自处置产生的废油,按要求交相关部门回收处理;
(8)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为他人违规提供场地。使用正规无烟烧烤炉具,不随意排放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烧烤等油烟;
(9)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0)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容秩序方面
1.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方面
(1)不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晾晒、悬挂或堆放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2)不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3)不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引导顾客规范停车;
(4)不占用、损毁盲道和人行道及设施,不擅自挖掘、占用道路;
(5)不对道路或台阶进行搭接;
(6)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7)对店铺门前停放的车辆积极主动进行规范整理,并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送门前废弃车辆情况;
(8)不在店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不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不产生噪音污染;
(9)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2.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方面
(1)不乱安乱装晾衣架、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
(2)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外立面整洁;
(3)不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4)店铺装饰装潢按有关规定做到封闭、规范施工;
(5)不乱搭乱建,及时拆除到期的临时设施;
(6)不损坏各类公共设施或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
3.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方面
(1)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宣传品设置许可及户外招牌备案,不擅自或违规设置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楼顶广告、发光字等各类广告、招牌及宣传品;
(2)不在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3)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日常管理,发生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4)按照规定每年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5)不设置“多层多招”、“一店多招”,不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
(6)户外广告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产生光污染,不影响邻近居民生活。
4.秩序管理方面
(1)不在店外摆放花盆、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
(2)不沿街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3)不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
(三)绿化保护方面
1.不违章侵占绿地,不在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不破坏或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树木;
2.不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以100分为基础积分,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附件2
现场积分通知书
编号:
: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你(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协议约定,根据《“商户自治”活动承诺书》的规定,对你(单位)扣除积分 分。
如有异议,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到作出积分行为的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记分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受单位(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记分留存区备案。
附件3
编号:第 号
“商户自治”活动承诺书
为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常态长效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城市环境,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管理标准、规范等,全面履行应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和义务。
二、在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范围内,自愿承诺以下事项。
(一)环境卫生方面
1.综合内容
(1)不向地面、下水道、雨水篦等区域乱泼、乱排污水等;
(2)不在店外洗车,车辆清洗的污水经沉淀、除油等达标后处理,不造成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3)不向店外乱倾乱倒垃圾,及时清除开业、庆典产生的彩带、彩纸等垃圾;
(4)不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5)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做到无积尘、无污渍;
(6)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积雪残冰;
(7)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随意排放。
2.涉及垃圾缴费、收运、处置等内容
(1)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产生的垃圾袋装化,并按有关规定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店内,并保持整洁完好;
(4)不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公共厕所等处倾倒垃圾;
(5)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3.污染防治内容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2)不擅自改动已设置的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经营活动中不偷排、漏排油烟,不产生油烟污染,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4)保持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5)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6)不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7)不擅自处置产生的废油,按要求交相关部门回收处理;
(8)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为他人违规提供场地。使用正规无烟烧烤炉具,不随意排放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烧烤等油烟;
(9)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0)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不违反其他涉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次(处)问题扣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分30分。
(二)市容秩序方面
1.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以下事项:
(1)不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晾晒、悬挂或堆放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2)不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3)不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引导顾客规范停车;
(4)不占用、损毁盲道和人行道及设施,不擅自挖掘、占用道路;
(5)不对道路或台阶进行搭接;
(6)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7)对店铺门前停放的车辆积极主动进行规范整理,并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送门前废弃车辆情况;
(8)不在店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不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不产生噪音污染;
(9)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11)不违反其他涉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安全与市容方面规定的事项。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2.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以下事项:
(1)不乱安乱装晾衣架、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
(2)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外立面整洁;
(3)不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4)店铺装饰装潢按有关规定做到封闭、规范施工;
(5)不乱搭乱建,及时拆除到期的临时设施;
(6)不损坏各类公共设施或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
(7)不违反其他涉及城市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安全与市容方面的管理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3.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管理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以下事项:
(1)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宣传品设置许可及户外招牌备案,不擅自或违规设置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楼顶广告、发光字等各类广告、招牌及宣传品;
(2)不在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3)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日常管理,发生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4)按照规定每年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5)不设置“多层多招”、“一店多招”,不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
(6)户外广告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产生光污染,不影响邻近居民生活;
(7)不违反其他涉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管理及安全方面规定的事项。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4.市容秩序管理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以下事项:
(1)不在店外摆放花盆、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
(2)不沿街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3)不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
(4)不违反其他涉及市容公共秩序的管理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三)绿化保护方面
1.绿化保护方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遵守以下事项:
(1)不违章侵占绿地,不在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不破坏或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树木;
(2)不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3)不违反其他涉及绿化保护方面规定的事项。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同意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商户自治”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三、在承诺范围内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且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我(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提请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协助相关部门人员维护好市容环卫秩序,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不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
五、同意以上内容公开公示。
承诺人:(店铺名称):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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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承诺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