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06/2023-00007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公安局 严厉打击 运输 储存 买卖 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 犯罪行为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11:00:00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近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1起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例。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加大对涉及烟花爆竹类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特此公告: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温馨提示:年关将近,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环保的节日环境。请广大市民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发现以上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昌吉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