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关于征求《昌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十二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4-00000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关于征求《昌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十二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安全生产 政策文件 昌吉市 电动自行车 充电 规定 意见建议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10:32:43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社会公众: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昌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十二项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地址:石河子西路104国土资源大厦13楼;联系人:杨弘文,联系方式:2208455;邮箱:631031294@qq.com。)
昌吉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昌吉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十二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统一停放至规划的非机动车停放处。严禁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公共门厅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负责规划本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处,并对住宅小区、沿街店铺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二、电动自行车应在小区等公共区域集中充电桩充电,充电期间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严禁充电器或电池放置在可燃物上,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和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人员密集场所内和阳台部位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推进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楼入户监测预警设备的安装、使用,实时警告、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严禁擅自改装、扩容电动自行车电池,随意更换与电动自行车不匹配的电池,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六、严禁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格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七、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妨碍消防车通行、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登高作业面,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八、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优先设置室外,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
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推动在充电棚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和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十一、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在单元楼道、电梯内、安全出口等醒目位置张贴违规充电的警示标语、宣传海报。
十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群众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属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拨打12345进行举报,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