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昌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CJS023/2024-00006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2024年昌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主 题 词 | 2024 昌吉市 惠民 惠农 财政补贴 清单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17:57:18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填制单位:昌吉市财政局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 文号(仅供参考)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新财社〔2023〕233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18500元/户 |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每批次 | 每年12月31日前 |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94-2525838 | ||
2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财规〔2020〕19号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中央 | 2015年以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2015年-2016年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每亩补助15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2017年-2018年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每亩补助16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 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草部门验收。 4.验收通过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林业科0994-2360015 | ||
3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林业科0994-2360015 | ||
4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林业科0994-2360015 | ||
5 | 昌吉市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600元/人/年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昌吉市水利局移民办0994-2346757 | |
6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目标价格补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花生种植补贴 | 《2023年昌吉州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 昌州农字〔2024〕30号 | 自治州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无 | 大豆300元/亩,花生5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10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生产科0994-2596794 | |
7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昌吉州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 昌州农字〔2023〕78号 | 自治州 | 所有合法的从事小麦生产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根据各地州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统筹资金分配 | 农户申请、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系统录入 | 每批次 | 6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生产科0994-2596794 | ||
8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2023年昌吉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州农字〔2023〕31号 | 自治州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生产科0994-2596794 | ||
9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关于印发《昌吉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昌市财发〔2021〕207号 | 县市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一般禁牧补助6元/亩,严重退化禁牧补助50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畜牧科0994-2596577 | ||
10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 | 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具体: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公示。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科0994-2596843 | |
11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补贴信息公示。 四、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科0994-2596843 | ||
12 | 昌吉市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补充通知》 | 昌州民字〔2023〕23号 | 昌吉州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1035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3 | 昌吉市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19〕55号 | 昌吉州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80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4 | 昌吉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22〕50号 | 昌吉州 | 农村低保对象 | 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00元/人/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5 | 昌吉市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昌州民字〔2022〕50号 | 昌吉州 | 城市低保对象 | 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00元/人/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6 | 昌吉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办发〔2022〕42号、新党办发〔2011〕31号、新民发〔2011〕89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季发放 | 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
17 | 昌吉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17707 | ||
18 | 昌吉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
19 | 昌吉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昌吉市民政局0994-2525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