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关于征求禁火令意见建议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4-00001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关于征求禁火令意见建议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安全生产 政策文件 意见建议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16:33:26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社会公众:
目前我市己进入高火险期,随着野外用火、踏青、徒步活动骤增,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禁火令》,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6月3日下午4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地址:石河子西路104国土资源大厦13楼;联系人:杨弘文,联系方式:2208455;邮箱:631031294@qq.com)
昌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禁 火 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按照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和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焚烧垃圾、烧荒、烧纸、烧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处罚措施
凡在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期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8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