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共享电动车准入投放管理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CJS016/2025-00003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共享电动车准入投放管理实施方案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共享 电动车 准入 管理 实施方案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16:32:29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一、基本原则
遵循 “服务为本、有序调控、科学规范、多方共治” 的总体思路,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核心,通过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科技赋能,构建安全、便捷、可持续的共享电动车服务体系。坚持政府统筹、企业主责、用户自律,实现行业规范发展与城市治理的有机统一。
二、总量调控机制
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运力投放测算指南》(CRTAS-2024-04),结合昌吉市城市人口规模、交通结构、非机动车道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全市共享电动车投放总量上限3700辆。
三、投放准入管理
昌吉市目前已投放运行的共享电动车企业按照以下配额投放,新疆璐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疆域蓝天)1500辆,新疆西祥柚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庭州出行)1200辆,新疆青春华彪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青春出行)200辆。新申请进入昌吉市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试运行与考核
昌吉市新申请企业实行1年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投放量不超过 300辆,全市配额达到3700辆后不再投放车辆。第二年起,根据《昌吉市共享电动车管理考核办法》核减或增加投放量。考核不合格企业暂停新增投放,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清退市场。
2、企业准入条件
运营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3)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4)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5)运营企业充电场站应当符合电气、消防等方面的国家规范标准。废旧电池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回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放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统一品牌标志,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编码和二维码,实际运营车辆编号与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一致。
(2)车辆配备限制超载设备,限载1人,外观干净整洁,无任何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3)车辆具备实时定位、精准停放、精确查找等功能,安装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4)配备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安全标准的智能骑行头盔,未佩戴头盔禁止启动。
4、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四、协同治理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协助拟投放车辆的运营企业做好运营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指导运营企业制定详细运营方案,明确管理规范,完善运营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二)指导运营企业,确保所投放的车辆、骑行安全设施、充电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协助运营企业将投放车辆数据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数据信息监管平台,与运行、停放区域、点位精准适配,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城市发展需求及考核情况动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