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以下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请速去办理相关手续
| 索 引 号 | CJS006/2025-00017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国三以下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请速去办理相关手续 | ||
| 主 题 词 | 以下 报废 标准 相关手续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19:44:58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