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市辖区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进行牌证作废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06/2025-00018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市辖区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车辆进行牌证作废的公告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辖区 报废 标准 车辆 作废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17:27:28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注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经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梳理出连续三个周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予以公告牌证作废,请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并周知:
一、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规定带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所公告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向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咨询。
二、自公告之日起,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加大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重点车辆查处力度,对驾驶已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查处。
现依法公告昌吉市已达到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昌吉市交警温馨提示:
办理报废业务时,请本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同时将车辆拖移至报废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后,持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五联单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即可。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遗失者,请先联系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前往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车辆报废。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 联系电话:0994-2207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