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 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16/2026-00000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 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印发 城市 市道 道路 占用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 文 号 | 新建规〔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04 10:58:05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持续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强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现将《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
《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我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中心城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所辖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符合自治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项目除外),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道路或任何损坏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时限及时予以修复,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及时修复或没有修复能力的要按损坏程度和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维修作业和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建立的集贸市场以及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涉及特殊结构或非常规市政材料,价格与常规修复单价差异较大时,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专项修复单价,并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建成周期系数加收挖掘修复费。其他情形的参照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纳入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施收费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附表1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天
|
类 别 |
基建 占道 |
经营性 占道 |
机动车 停车场占道 |
非机动车 停车场占道 |
|
|
人流集中地区 |
道路 |
0.4 |
0.7 |
0.7 |
0.2 |
|
巷道 |
0.2 |
0.4 |
0.3 |
0.08 |
|
|
人流一般地区 |
道路 |
0.3 |
0.5 |
0.4 |
0.1 |
|
巷道 |
0.1 |
0.3 |
0.2 |
0.05 |
|
|
人流较少地区 |
道路 |
0.1 |
0.3 |
0.2 |
0.05 |
|
巷道 |
0.05 |
0.1 |
0.1 |
|
|
说明:一、乌鲁木齐市按以上标准收取,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按以上标准80%收取,其他县(市)城市按60%收取。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的经营者应缴纳的费用。
三、城市人流集中地区、人流一般地区、人流较少地区区域的界定由市、县(市)财政、价格、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附表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道路种类 |
城市快速路 |
城市主干路 |
城市次干路 |
混凝土方砖 |
||||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彩色 |
素色 |
|
|
基价 |
462.00 |
394.00 |
335.00 |
231.00 |
268.00 |
203.00 |
111.00 |
93.00 |
|
浆砌、铺装的混凝土边沟、护坡 |
一般土路、边沟护坡 |
混凝土路沿石 (元/米) |
混凝土路肩石 (元/米) |
路基 (元/立方米) |
|
|
L型 |
条型 |
||||
|
261.00 |
80.00 |
45.00 |
30.00 |
16.00 |
150.00 |
一、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周期系数×冬季系数
1.建成周期系数:
(1)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开挖:一年内:3.00 大修道路开挖:一年内:2.00
二年内:2.50 二年内:1.50
三年内:2.00 二年以上:1.00
四年内:1.50
四年以上:1.00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开挖城市道路需乘冬季系数,冬季系数为2.00。
2.挖掘后方砖、路沿石等无破损,可重复利用,修复收费应扣除此项材料款。
3.挖掘时损坏其他市政设施,按实际需要收取修复费用。
二、路面工程实际结构与规定标准结构(详见《适用路面结构厚度表》)不同时,基价按下列系数调整:
1.面层调整系数:沥青混凝土 快速、主干路 每增减1cm 1±0.03
次干路 每增减1cm 1±0.06
水泥混凝土 不分道路等级 每增减1cm 1±0.03
2.基层调整系数:沥青混凝土 快速、主干路 每增减1cm 1±0.006
次干路 每增减1cm 1±0.01
水泥混凝土 不分道路等级 每增减1cm 1±0.001
适用路面结构厚度表(参考)
单位:厘米
|
道路 等级 |
路面类型 |
面层 |
基层 |
垫层 |
总厚度 |
|||
|
沥青混凝土面层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沥青碎石基层 |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
级配砂砾基层 |
碎石垫层 |
|||
|
城市 快速路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 |
28 |
— |
30 |
50 |
— |
108 |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11 |
— |
6 |
45 |
— |
15 |
77 |
|
|
城市 主干路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 |
24 |
— |
30 |
30 |
— |
84 |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9 |
— |
3 |
— |
45 |
15 |
72 |
|
|
城市 次干路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 |
18 |
— |
— |
— |
20 |
38 |
|
沥青混凝土路面 |
5 |
— |
— |
— |
— |
30 |
35 |
|
(1)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4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2)主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道路。
(3)次干路:在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本指标次干路按单幅路考虑。
(4)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参照城市次干路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