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3/2026-000003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征求《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意见建议 的通知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3-09 13:25:05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社会公众:
我市即将进入高火险期,随着野外用火、踏青、徒步活动骤增,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3月13日下午16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地址:石河子西路104国土资源大厦13楼;联系人:李强,联系方式:8180815;邮箱:52955693@qq.com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昌吉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4月至10月,高火险期为9月至10月。
二、禁火范围 市域(行政区)内的森林、草原及林木边缘防火区范围以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烛、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和燃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晚会等。
(三)禁火区内严禁点火燎荒、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等农事活动。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识。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设施设备,定期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建立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三)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定期培训演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以专业队伍为主,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扑救。
(四)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的,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五、有效期
本禁火令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2553。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