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 索 引 号 | CJS006/2026-000041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关于在昌吉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开展 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 专项整治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10:49:42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文明出行、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意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通行秩序,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开展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全年
二、整治区域:
昌吉市辖区范围内
三、整治重点:
电动自行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四、整治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包括乘车人);
2.闯红灯,违法载人,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
3.饮酒,醉酒驾驶,非法改装,"飙车炸街";
4.未满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
5.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需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持E证,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需持D证);
6.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
7.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购买保险的。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