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出版物经营规范性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昌吉市新闻出版局 |
宣传文化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1.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
【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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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电影放映行业规范性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昌吉市新闻出版局 |
宣传文化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法律】《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法律】《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法律】《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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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印刷经营规范性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昌吉市新闻出版局 |
宣传文化科 |
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三条。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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